7.2 材料


7.2.1 当对钢构件修换或补强时,新增钢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Q235,新增构件宜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 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;
        2 钢管壁厚度不宜小于3mm;
        3 角钢不宜小于56mm×36mm×4mm;
        4 锚栓或螺栓不宜小于50mm×5mm。
7.2.2 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17的有关焊接规定。对早期的钢结构,应作焊接试验;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,宜采用强度较低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。薄壁轻型构件焊接时,应采用直径较小的焊条。
7.2.3 当采用铆接或螺栓连接时,接头的一端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。


条文说明
7.2.1 新增构件尺寸要求系根据多年房屋修缮工程经验确定,同时也与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17中有关钢结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的用料相符。
7.2.2 根据国内有关资料,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,使用焊缝强度高型焊条比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提高不多,设计时只能取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的焊缝强度设计值。此外,从连接的韧性和经济上考虑,故本条规定为宜采用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。
7.2.3 根据实践,规定修缮钢构件接头端的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,因为一般只允许在组合构件的缀条中采用1个螺栓(或铆钉),而这种组合构件在民用房屋中较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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